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的
通 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工作,改善原有垃圾处置工作管理混乱现状,按照《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渑池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渑政 〔2007〕53 号 )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城区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县城市规划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及驻军单位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县住建部门统一配置,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清运。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生活垃圾清运处置经营等工作,不得破坏已配置的垃圾收集容器。
三、由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垃圾处置费进行征收。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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