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召开
6月25日,渑池县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召开。县委副书记、县长周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文晓,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张光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纪工委书记张雪峰出席会议。县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仰韶镇、会盟投资公司等县直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两高四着力”重要要求,树牢“项目为王”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发展和帮扶并举,务实担当、主动作为,全力以赴推动希格腾华等重点项目建设提速增效,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优化企业服务,扎实开展“万人助万企”“局长(主任)帮你办”等活动,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着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强化要素保障,紧盯土地、资金、审批等关键环节,靠前发力、主动对接,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打通项目落地“最后一公里”。要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分包、专班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全力推动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 会上,县直有关部门就希格腾华等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汇报,县领导逐一分析研判、协调解决。
http://www.mianchi.gov.cn:443/pageView/article.html?lmid=23319&wzid=2023294&rlmid=23301 2025年06月26日
渑池县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召开
6月25日,渑池县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会召开。县委副书记、县长周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文晓,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张光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纪工委书记张雪峰出席会议。县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仰韶镇、会盟投资公司等县直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两高四着力”重要要求,树牢“项目为王”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发展和帮扶并举,务实担当、主动作为,全力以赴推动希格腾华等重点项目建设提速增效,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要优化企业服务,扎实开展“万人助万企”“局长(主任)帮你办”等活动,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着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强化要素保障,紧盯土地、资金、审批等关键环节,靠前发力、主动对接,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打通项目落地“最后一公里”。要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分包、专班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全力推动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 会上,县直有关部门就希格腾华等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汇报,县领导逐一分析研判、协调解决。
http://www.mianchi.gov.cn:443/pageView/article.html?lmid=23578&wzid=2023309&rlmid=23578 2025年06月26日
钱程“七一”前夕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4周年来临之际,6月25日,县委书记钱程走访慰问部分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为他们送去党的关怀和温暖,感谢他们为党的事业和渑池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并向他们致以节日问候和诚挚祝福。 “身体近来恢复得怎么样?还有什么困难需要组织协调解决的?”在困难党员庆静波家中,钱程关切询问他的身体健康状况,鼓励他要保持乐观心态,积极配合治疗,并叮嘱随行人员要时刻关心困难党员的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切实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 在仰韶镇乐村村老党员焦正军家中,钱程与他亲切交谈,对他为党的事业和乡村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并为他佩戴“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希望他在保重身体的同时,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传帮带”作用,为渑池发展和乡村振兴建言献策。 走访慰问中,钱程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将党员的冷暖挂在心头,常态化开展帮扶关爱行动,让老党员和困难党员在政治上有荣誉感、生活上有幸福感、精神上有归属感。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现代化渑池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将党的关怀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 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马东参加慰问。
http://www.mianchi.gov.cn:443/pageView/article.html?lmid=23578&wzid=2023312&rlmid=23578 2025年06月26日
普法宣传进乡村 法治清风润民心
近日,渑池县司法局组织志愿者到英豪镇上渠村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赶大集”法治宣传进万家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人头攒动,气氛热烈。普法志愿者们通过悬挂醒目标语横幅、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知识,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面对面解读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及预防诈骗等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群众发放了内容丰富实用的宣传材料,包括宪法、民法典、八五普法系列读本、反电诈、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等宣传资料,还准备了印有“乡村振兴 与法同行”字样的普法手提袋.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 余份,宣传物品1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余人次。县司法局巧妙借助新时代文明实践“赶大集”这一新颖形式,将专业的法律知识送到农民群众“家门口”,形式接地气,内容贴民生,有效扩大了普法覆盖面,增强了法治宣传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得到了赶会群众的一致好评。
http://www.mianchi.gov.cn:443/pageView/article.html?lmid=23450&wzid=2023423&rlmid=23385 2025年06月26日
2025年渑池县第一季度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2025年渑池县第一季度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一、监测情况 2025年第一季度,渑池县共监测3个在用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均属地表水水源。 (一)监测点位 地表水水源:裴窑水库、黄河槐扒西段村水库、南庄水库。 (二)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及每季度取水量。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2025年第一季度监测的3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裴窑水库、黄河槐扒西段村水库、南庄水库)水质均达标,总取水量为152.35万吨。 备注: 1.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水源。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的区别:饮用水水源为原水,居民饮用水为末梢水,水源水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进入居民供水系统作为饮用水。
http://www.mianchi.gov.cn:443/pageView/article.html?lmid=23570&wzid=2023654&rlmid=23385 2025年06月26日
渑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目录及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名称 行政类别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1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签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四条: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六条: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收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对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二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管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的监督考核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对道路运输业户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业户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2月3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对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程质量负责。”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国务院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第三条第七款中水运局关于工程设计审批的职责为:“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一)保留3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7号令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7号令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对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对货物集散地及货运站的超限超载车辆实施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3号令)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对货运源头企业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对货运源头企业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四)项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二)本《细则》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对危害航道通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对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 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 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一)保留34项。交通运输部门5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 对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 对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第593号令)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2 对在农村公路一定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外五十米、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二十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3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4 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http://www.mianchi.gov.cn:443/pageView/article.html?lmid=24286&wzid=2025565&rlmid=23385 2025年06月26日
十三届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
6月24日,十三届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深改委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县委书记、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钱程主持并讲话。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出席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重要文章《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强调要切实把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与持续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起来,与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通起来,准确把握改革方法论和实践要求,持续强化扛牢改革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要聚焦“两高四着力”,主动融入“新河文山农”五篇特色文章和现代化三门峡建设“13561”总体布局,精准锚定我县改革发力方向,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活力上探索创新路径,以重点领域改革突破带动全局发展;要切实抓好改革落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及时跟进完善改革举措,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推动全县改革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就做好今年的改革工作,会议强调,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改革自觉。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抢抓改革机遇,坚持对标笃行和探路先行相统一,找准政策与地方发展的契合点,创新改革举措,将机遇转化为推动县域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二要紧盯关键领域,深化改革攻坚。各级各部门要聚焦经济主战场,深化系统性改革,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协同发展,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项改革举措;要聚焦科技动能,深化创新性改革,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切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要聚焦发展短板,深化专题性改革,真正以改革的“关键一招”推动发展的“全新一跃”;要聚焦民生福祉,深化探索性改革,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质量办成一批改革事项,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群众。三要强化责任担当,凝聚改革合力。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督导问效,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组织领导、汇集各方力量,扎实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切实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渑池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会议书面听取《2024年全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审议通过了《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5年工作要点》《2025年渑池县便民利民微改革事项》。
http://www.mianchi.gov.cn:443/pageView/article.html?lmid=23319&wzid=2023291&rlmid=23301 2025年06月26日
渑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渑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及建议、 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渑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刘主任,各位委员、同志们: 下面,我代表县政府,向各委员报告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县人大代表站位大局、立足长远,紧扣城市建设、民生工程、人居环境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并交由县政府办理建议121件。按类别划分,公安交通方面29件,占24%;城建管理方面23件,占19%;文教卫生方面19件,占15%;农水自然方面15件,占13%;民生社会方面14件,12%;工业经济方面6件,占5%;其他方面15件,占12%。代表们所提的意见建议质量很高、符合实际,涉及面广、可行性强,普遍反映了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对于121件意见建议,县政府高度重视,组织30家单位、4个乡镇具体负责办理,想方设法把各项建议落到实处。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一)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建议(A类)。共计78件,占总数的64.5%。例如,刘红文代表提出的关于“农村污水管网建设及改造”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住房建设等职能部门,分层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建立乡、村两级服务站点做好改建后的维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已纳入计划,次年年底前解决的建议(B类)。共计28件,占总数的23.1%。例如,张琳雁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渑池高铁南站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建议,目前正在积极推进高铁南站加装自动扶梯事宜,预计2025年7月建设完成。还有代平安、王建伟、张小霞代表提出的关于“垣渑高速指挥部处理遗留问题”的建议,正在积极办理,年底前有望得到妥善解决。 (三)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办理的建议(C类)。共计15件,占总数的12.4%。例如,李伟明代表提出的关于“渑博路至仰韶博物馆加宽”的建议,因该路段两侧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不具备拓宽条件,暂时无法实施。 此外,列入2023年至2024年跨年度的31件建议,已全部完成办结。挑选的10件2024年县政府重点办理建议已全部办理完毕。 二、主要工作措施 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县政府明确办理工作目标,规范办理流程,完善办理机制,加强督查指导,做好跟踪落实,保障人大建议快速办理、办出成效。 (一)完善机制,压实办理责任。收到建议后,县政府第一时间进行梳理分析,有序推进建议交办工作。对责任单位较为明确的建议,明确办理责任,督促办理落实;对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多部门配合办理的建议,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合理确定主协办单位,确保建议责任分解落实到位。5月29日,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建议提案交办会,下发《交办通知单》,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再明确、再加压,同时,要求各承办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承办任务,明确承办人员,确保办理效果。 (二)严格把关,规范办理程序。着力抓好“办前、办中、办后”沟通环节。在建议办理前,组织各责任单位与代表充分沟通,摸清代表提出建议的真实需求和意图,减少信息不对称,确保办理方向清晰、目标明确。在办理过程中,通过邀请代表视察,组织开展调研、座谈等方式,与代表共同推动建议落实。在办理完成后,认真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向代表答复时一律附《征询意见表》,争取代表支持和理解,确保“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在答复过程中,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心初审、主管副县长审签、承办单位行文答复”等规定程序,对各建议办理情况实行逐件把关签发,确保答复意见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认真履责,严把办理标准。持续加强对意见建议的跟踪问效,尤其是对关系全县发展大局、涉及民生民计的建议,严把质量关、标准关、程序关,确保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到位、材料齐全。对于办理标准低、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办,确保建议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加强同人大选工委和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协调矛盾问题,对情况比较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及时召开会议协调推动。从反馈结果来看,代表对今年办复结果的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四)加强督查,确保办理成效。为做好建议办理答复,县政府继续实行由各分管副县长分口督办,县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心重点督查工作机制。同时,将人大代表建议办复工作纳入县绩效管理体系,实行重点考评、定期督查、年终考核。对于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办理任务,群众认可度高、社会效果良好的承办单位,在年度综合考核中给予加分或表彰。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复、代表不满意,或办理不认真的单位,视情况予以扣分或通报,推动建议事项落地落实落细。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我县2024年建议办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个别单位对代表所提建议理解存在偏差,在办理过程中沟通不够,导致办理结果答非所问;建议办理工作整体时间安排略显滞后;个别单位在建议办理代表满意度落实上,还存在人情分;一些联络对接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促进办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强化认识。坚持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深化改革、推动工作、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与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主动回应代表的期盼和关切。同时,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持续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工作监督,确保办理工作公开、透明、及时、有效。 (二)进一步创新举措。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继续加大对建议办理的督查督办力度、跟踪落实力度,尤其对跨年度办理事项、急难愁盼的重点建议,实施清单化、台账式管理,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形式,推动问题尽快解决、件件落实。同时,着力健全沟通汇报机制,密切加强与代表沟通汇报,认真履行职责,虚心接受监督,努力整改提升,力争代表满意,群众受益。 (三)进一步增强质效。持续加强对各承办单位的培训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代岗培训等形式,增强各单位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切实提高建议办理的质量。同时,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建议的交办、催办和督办,正确处理好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分工协作关系,确保办理工作更扎实有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报告完毕。
http://www.mianchi.gov.cn:443/pageView/article.html?lmid=23382&wzid=2022913&rlmid=23322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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